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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紀業:成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經紀人:吳宸葳(91)北縣字第000372號
個資法第41條(中華民國法治社會,一定行使權利,切勿以身試法!!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
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
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
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












